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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法律规定(合集)【完整版】

时间:2023-07-04 04:45:02 来源:文秘范文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法律规定(合集)【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法律规定(合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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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物处置 抵押物法律规定篇一

乙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万元,其中由********×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衢州经济开发区的地号为b-29号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衢州国用(~)字第3-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有**万元,由********×有限公司位于**市新桥街樟树底土地、衢龙路以北e-1r土地、e-1c土地和**×东苑小区土地共同抵押了**万元。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质押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提供的质押存单担保的主债权为********×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款项,该款项本息总共****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支付期限已到期。

第二条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债务的履行,乙方提供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市分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单作为质押,存单的号码为********,存款人为乙方;

第三条本存款单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质押的费用;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将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存单提交给甲方保管;

第五条特别约定

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在衢州市土管部门将上述b-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市********×有限公司名下、并由乙方取得新的权证文本时,本质押协议生效。

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地块编号为b-29号、面积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衢州国用(~)字第3-2477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不能过户到********×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将存单归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出具公函同意将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过户到乙方名下;

第七条**×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质押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6500万元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解除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的相关抵押手续;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分,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支行乙方:********×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民法典抵押物处置 抵押物法律规定篇二

抵(质)押物处置协议

抵押人/质押人(甲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借款人 与乙方所签订的车辆抵(质)押合同押号借款合同,为便于乙方高效便捷实现债权,就抵(质)押物处置一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折价。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抵(质)押物清单中:
抵(质)押物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以下简称“市场价”)。第二条 变卖。

若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乙方债务,则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按市场价变卖抵押物,甲方无条件配合。第三条 降价。

3.1 若乙方不能按第一条所定市场价变卖,则乙方有权在30%幅度内降价变卖抵押物;

3.2 若乙方按本条第3.1款约定扔不能变卖抵押物,则甲乙双方应当在3日内协商进一步降价变卖事宜;

3.3 若乙方按本条第3.2款约定扔不能变卖抵押物,则乙方按第一条所定市场价折价50%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甲方无条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第四条 变卖抵押物偿还债务的顺序。

1、变卖抵押物的费用。

2、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偿还借款利息、罚息。

4、偿还利息本金。

第五条 乙方应当将变卖抵押物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及时返还甲方。

第六条 本协议具备法律效应,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签印):

乙方(签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民法典抵押物处置 抵押物法律规定篇三

质押物仓储保管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乙方(出质人):

地址:,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丙方(保管人):福鼎市昌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了编号 《动产质押合同》,为履行上述协议,经友好协商,甲方就使用丙方座落于福建省福鼎市,进行乙方质物占有、保管、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法律关系

1、甲方是质物的质权人与监管方,享有质物的监管权,负责质物的出入库审批。对丙方保管质物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

2、乙方是质物的出质人, 乙方享有质物合法所有权,对质物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按质物价值投保全额保险,以甲方作为质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质物质押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由乙方支付丙方。

3、丙方是质物的仓储保管人, 代甲方占有、保管质物,按照甲方书面通知、指令进行质物的出入库作业。

第二条 质物仓储保管操作

1、乙方将质物交付丙方占有后,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质物。丙方代甲方占有质物后应向甲方出具“物权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含有质权人、出质人、质物品名、评估单价、数量、重量、规格、评估总价、质物交付入库时间等内容的仓单或者质物入库汇总单)。

2、丙方须协助甲方对质物设立明显质押标识以示甲方的占有。

3、丙方保证对由其保管的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货物不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

4、丙方作为保管方,负责货物的存储安全,按照合同法和保管目的,妥善、谨慎保管质押物,保证货物不发生灭失、变质、污染、损坏及超出行业标准规定的存储损耗。

5、丙方负责监管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保证各种消防、安全设施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同时亦满足货物的正常存储保管要求。

6、若产生有关仓储保管场地纠纷时,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因出现仓库问题纠纷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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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丙方应对保管质物的仓储空间装设24小时无死角适时数字监控,由甲方随时检查质物存放安全,必要时甲方可派员到质物仓储保管现场检查质物,对于质物保管存在安全隐患的,丙方应及时整改。

8、因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借款本息未按约受偿时,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拍卖、变卖质物活动,负责接待参加质物拍卖、变卖人员现场查验质物。

9、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书面通知,负责质物的进出库操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质物不得出库。

10、质物在质押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发生损失、全损的,因损失、全损获得保险理赔款或者其他赔偿款,乙方与丙方应向甲方提存,提前偿还质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借款本息。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丙方未经甲方书面通知擅自将质物出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丙方应按质物评估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2、在质物出入库及监管期间,丙方应安排保卫人员做好监管专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巡防工作。因消防或安全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约支付质物在质押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的,甲方有权宣布质物所担保的贷款提前到期。

4、乙方与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甲方以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与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其他约定

1、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确定的地址、电子邮件、联系电话作为各方履行本协议的通知联系方式,各方改变上述联系方式的,应书面通知相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二o一八年 月 日

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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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物处置 抵押物法律规定篇四

一、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
质押标的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卷,票据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
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
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二、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民法典抵押物处置 抵押物法律规定篇五

【合同法里质押抵押】到底签订质押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2ll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相关规定】

《担保法》

第64条第l款: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12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押合同的订立需要注意如下的问题:

首先,质押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动产质押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为了保证将来发生质押纠纷时,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担保法》、《物权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问题是: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立法精神,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履行义务,但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却已实际履行了约定的权利义务,形式要件的欠缺不应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应允许双方当事人以其后的行为弥补形式要件的欠缺。另外,出于对经济效率和现代生活方便的考虑,片面强调形式要件的完整,会导致重大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所以,如果质押合同当事人未订立

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出质人已经按照口头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应认定质押关系成立。

在实践中应注意,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双方确有质押约定的存在,则质押合同应当推定为没有成立,质押合同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这就提醒我们,当要求别人提供出质担保时,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其次,质押合同何时生效?在《物权法》出台以前,依据我国相姜民事立法,质物占有的移转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根据《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一些学者据此认定质押合同乃实践性合同,也即,合同系在当事人一方将标的物移交另一方时才生效。但是,《担保法》的这一规定遭到司法界和学界的许多批评,于是,刚刚出台的《物权法》修正这一规定,《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根据这一规定,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不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如未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即告成立。但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不当然导致质权的成立或生效,因为如果出质人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的规定,未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的,质权仍未成立。此时,出质人便构成违约,质权人可以依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质人移交质物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

最后,签订质押合同时注意不要签订流质契约,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禁止流质契约的立法本意首先在于维护质押权的价值权性,即质押权是以质物的卖得价金来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而流质契约将质物所有权预先约定移转于质押权人所有,与上述价值权的性质相违背。其次,流质契约的禁止还在于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以及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质权人利用债务人一时的急迫困窘而与其订立流质条款,并在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获得该质物的所有权。这样将会使债务人遭受重大损失,也有违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实践中还应该注意。流质契约无效的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关于流质的约定,如果流质约定只是质押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只有这部分约定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相关案例】

张某为给妻子看病,向李某借款l0万元,李某担心张某无法偿还,便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便把自己祖传的一个古董花瓶出质给李某,二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应当在2006年5月23日之前将欠款还清,到期还不清时,该花瓶归李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便把花瓶交于李某。2006年5月24日,张某仍然未能清偿借款,于是李某便以质押合同约定为由将花瓶据为己有,张某不服,双方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到禁止设定流质契约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211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这一规定属于《物权法》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质押合同中的流质规定无效,结合本案,张某和李某签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欠款到期还不清时,其花瓶归李某所有。这一规定即属于流质规定,应属无效。但是,这一约定无效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其他约定仍然有效,所以。,当张某无法偿还借款时,李某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花瓶,并就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三、权利质押在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

我们知道,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原始权益人对原始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这些资产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可预期的现金流或可被转换为可预期的现金。这里,可预期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它决定了资产支撑证券的价值。在资产证券化中,权利质押会使应收账款的可预期性受到以下风险的威胁。第一,债务人可能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付款义务,使预期目的落空。债务不履行可能有许多因素决定。例如,一般债权出质时,未作权利证书或出质人未将债权凭证交付质权人,导致延期履行或不履行义务。此外,有些债权清偿期先于所担保债权清偿期的,出质人未将债权的价格给主债权人或提存第三人。

第二,信用风险的转移使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被转让给特定的目的实体(spv),由于spv本身不是直接贷款人或信用提供者,所以它不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审查。对发起人来说,由于应收款项转让给spv,其信用风险也就转让给投资者,所以他也会放松对债务人的审查。这种信用风险的转让使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应收帐款的担保融资在操作中还有一些法律上的障碍。例如,现阶段对于应收账款的担保大多通过一般债权质押来操作。问题是,现行《担保法》对一般债权质押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无法可依导致实践中难于操作,尤其是债权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债权人对设置一般债权质权兴趣不大。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一般债权的安全性也一直受到质疑。债权人在一般债权上设置的质权,其优先地位得不到保障,其安全性低于抵押权。在抵押权中抵押物虽没有转移占有,但抵押权人能有效地获得对抵押的物上权利,从而可以防治债务人抵押财产或重复抵押的风险。在动产质押中,质权人通过占有转移物,对物有留置权。这种权力对当事人有较大的压力,因而其担保能力较强。相比较而言,一般债权质押就存在很多风险。质权人仅仅占有的是债权凭证,这一凭证本身并不代表债权,况且质权人占有的债权凭证也不能完全阻止债务人转移债权;退一步说,转移之后,质权人也难于行使对物上的追索权,尤其是当质押的标的是现金的话,更谈不上所谓的物上权利了。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权利质押在资产证券化中仍有一些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当一般债权设押时,我们必须要考虑这种质押的特点和法律操作上的难点,尤其是对这种质押的出质人的处分权应有必要的限制。这部分内容大多规定在各国的民法典中,我们相信,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里也会有相关的规定。

股权质押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签订:

(1)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35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d信托公司(下简称“d公司”)73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73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股权:指a公司和b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73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73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陈述和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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