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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聘用管理制度17篇(2023年)

时间:2023-07-15 22:20:02 来源:文秘范文网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第1篇为进一步规范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聘用方式和待遇(一)聘用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员聘用管理制度17篇,供大家参考。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17篇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1篇

为进一步规范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方式和待遇

(一)聘用方式:

1、确定招聘计划: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确定招聘计划。

2、确定任职资格:根据招聘计划确定招聘对象岗位职责。

3、采取外部招聘方式:出现职位空缺需对外招聘人才时,科室上报招聘计划至中心委员会及中心支部委员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请,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从社会中选拔人员。

4、招聘方式可采用公开招聘、个人推荐等方式进行。

5、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由办公室协助用人科室安排入职前培训,使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6、转正:试用期满**个月考核合格者,经中心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待遇:

1、聘用人员聘用期为三年一聘用,实行年度考核,三年考核合格可续聘。

2、聘用人员的待遇按聘用年限、岗位性质和绩效情况,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3、所有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交纳的方式交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所有聘用人员加入本单位工会成为会员,享受在编在岗人员同等福利待遇。

5、所有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年以上(含**年),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且考核合格者,经中心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享受同岗同酬(等同于单位新进在编人员)待遇。

二、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聘用人员的考核和薪资管理。

三、薪酬结构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奖金和其他津补贴(即降温费和烤火费)六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聘用人员均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限原则上为**个月。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工资每月**x元(其中包含卫生费即妇女费、学历工资、职称工资以及防疫津贴),适用期满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的“五险一金”,该费用包括在工资中。

2、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以进入单位工作当月起计算。具体标准为:试用期满后,每年考核合格,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按每年增加**元的标准加薪直到满**年。对在单位特殊岗位的聘用人员,经中心委员会研究另行确定。

3、学历工资:中专学历在基本工资基础上加薪**x元;
第一学历为中专学历,后经考试获得大专学历且官方认可,并能提供官方认可的证明,将证书复印件及证明材料交至办公室核查通过,在基础工资上加薪**x元;
第一学历为中专或大专学历,后经考试获得本科学历且官方认可,并能提供官方认可的证明,将证书复印件及证明材料交至办公室核查通过,在基础工资上加薪**x元。

4、职称工资:取得初级(士级)职称的在基本工资基础上加薪**x元;
经考试获得师级职称并将证书复印件交至办公室核查通过,在基础工资上加薪**x元;
经考试获得中级职称并将证书复印件交至办公室核查通过,在基础工资上加薪400元。

5、奖金: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岗位贡献。奖金一般体现为年终奖金,由本单位中心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

6、其他津补贴:试用期满,参照国家及妇联相关规定发放烤火费、降温费及妇女费。

四、工作纪律

请假程序:所有人员请假须写请假条,假条报办公室保存并登记备案,1天以内(含1天)由科主任批准,假条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3天之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任批准,假条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3天以上报书记、主任批准(科室安排好工作),假条报办公室登记备案。事、病假期及其他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请假人员假期结束后,上班时必须到办公室进行销假登记。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以电话形式请假,如有突发情况来不及请假,请假人员可电话联系科主任/分管领导/本单位主要领导口头请假,当天由同事按请假程序代请假,并将请假单交至办公室存档备案。员工若无特殊情况,以电话方式请假视为无效请假,按旷工处理。

产假: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相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日,符合江西省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日产假。

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x年不满x年的,年休假x天;
已满x年不满2年的,年休假x天;
已满**年的,年休假x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安排临时加班或值班,按国家规定予以补休。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人员职责

应用预防医学等相关理论、技术,结合工作岗位的实际,履行职务,完成指定的具体业务工作,制定和执行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六、聘用人员考核

1、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科室必须承担本科室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加强聘用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2、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主管科室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并对该同志年度履行职责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3、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总体日常考核、纪律监督。

4。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由分管科所室队负责人依据履行职责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做出综合评价,交由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交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以此作为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5、聘用人员每年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人员解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相关内容及本单位工作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劳动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损害单位形象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5、劳动者不服从单位领导或科所室队负责人工作安排的。

6、劳动者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单位团结,不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的。

7、劳动者月累计迟到(早退)**次或不履行请假手续、当月累计旷工7天者,无特殊情况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天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9、劳动者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受到处分的。

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者,单位可无条件予以解聘。

本制度自20**年起执行。

说明:后期若有修订以最新修订版为准。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武侯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武委办〔20**〕59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临时工作人员,以及由专业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委派到街道工作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街道党政办是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审查、招聘、解聘、档案等综合管理工作。财务科负责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年度考核奖、社保、公积金等审核和发放。各用人科室和村(社区)负责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行政管理等日常性工作,分管领导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用人科室负责人和村(社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四条街道临时聘用人员实行规模控制数管理,实行“一年一核定”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街道每年根据区委编办下达的临时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对各科室和村(社区)两站(综合服务管理站和促和站)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进行调整,任何单位不得超规模控制数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规模控制数的,由各用人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编办审批。

第七条如果街道聘用人员总数超过区委编办下达的规模控制数,则按“只出不进”的原则,不再录用新的聘用人员。确实需要补充聘用人员的,由街道内部进行调配。

第八条岗位职数: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较多的单位,可以设定大组长、小组长。小组长设定条件:科室同一岗位有4-6名聘用人员的可设定小组长1名;
大组长设定条件:科室有4个小组以上的可设定大组长1名。大、小组长设定需由分管领导审查把关,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九条各用人单位现有临时聘用人员合同期满需续聘的,在规模控制数内的按现行方式办理,超过规模控制数的由各用人单位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在规模控制数内择优续聘。

第十条续聘人员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且表现很好,年度考核合格。续聘期限为一年,采取一年一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在街道临时聘用人员总数不超编的情况下,各单位在规模控制数以内需使用新的临时聘用人员,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人社局委托专业人力资源公司,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对其所需人员进行招聘。具体规定按《武侯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聘期管理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街道党政办为临时聘用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凡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书》、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须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培训、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对是否续聘、解聘辞职、辞聘或退回人力资源公司的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对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范或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退回人力资源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出勤管理。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未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各用人单位要对聘用人员遵守上下班制度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考勤,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习培训。各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聘用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每月至少集中组织1次学习培训,并留存好学习培训的影像资料和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考试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其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内容: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四个方面。

(二)考核方式: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民主评议与业务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着重测评临时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敬业精神、遵纪守法等情况;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进行业务考核,采取面试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

(三)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或技术水平高,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熟悉业务或技术水平较高,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的,可评定为合格等次。

政治素质不高,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熟悉业务或技术水平不高,完成工作任务较差或因工作失职给单位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要求:凡是当年参加工作未满六个月的聘用人员,不参加年度年终考核;
已经解聘、辞职、辞退的聘用人员取消当年度年终考核资格。

第五章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合同后,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部分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统一薪酬模式。薪酬标准及计算办法为:

(一)基本工资:以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岗位工资:个别岗位特殊的视情设定岗位工资;

(三)职务工资: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担任大、小组长的情况,发给一定的职务工资;

(四)工龄工资:工作的第一年没工龄工资,从第二年元月起按一定的标准增发工龄工资,每年递增。

第十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年终考核合格的发给年终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按区上的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年终绩效考核的不享受年终绩效奖金。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街道为聘用人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社保缴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应缴部分实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临时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

第二十一条由区级部门和街道统一招聘,被派到各村(社区)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街道只负责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五险一金”,其余的包括年终绩效由村(社区)负责。

第二十二条在街道机关上班的临时聘用人员,街道负责提供早餐和午餐(节假日除外),每年适当向临时聘用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按不同岗位要求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和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正常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超出规定假期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发工资。

第六章违纪处理与解聘

第二十四条扣发工资的情形:

(一)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每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4次(含)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的50%。

(二)无故旷工半天,扣除当月工资100元;
无故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200元;
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2天(含)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玩游戏、炒股、看电影、听音乐等,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100元。一个月内累计达3次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全年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12次(含)以上的;

(二)全年旷工累计达4天(含)以上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玩游戏、炒股、看电影、听音乐等,全年累计达6次(含)以上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纪,或其行为被区级机关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工作失职给街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

(六)不服从领导、不听从组织安排和工作调配,或工作消极怠工屡教不改的;

(七)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解聘):

(一)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年终考核处于末位的聘用人员予以辞退。考核标准和末位淘汰人数由各用人单位制定。

(五)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

(六)根据上级要求街道必须裁员,或所在岗位职能调整撤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但《劳动合同法》及中央、省、市、区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和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职能,并结合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细则。

第二十九条各用人单位每月要将临时聘用人员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主要是完成工作、遵守纪律、请销假、上下班秩序等情况报党政办,党政办以此为依据核发每月工资。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金花桥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成武金办〔20**〕19号)同时废止。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3篇

一、临时聘用人员(半年以上)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原则上只有机关工勤岗位和特殊的技术岗位才能临时聘用人员,一般科室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委机关只临时聘请驾驶员、打字员和电脑网络技术岗位人员。

二、临时聘用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申报拟聘岗位和聘用条件,商人事科后报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然后面向社会(人才市场)公开选聘,最后再提请委党组研究决定。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机关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两年一签。人事科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档案。

三、临时聘用人员资格:

①车辆驾驶员应为男性,应聘时年龄35周岁以下,驾龄5年以上,未发生过大的安全责任事故,50岁以上的驾驶员不再续聘。

②文印打字员应为办公自动化方面的熟练人员,应聘时年龄25周岁以下。

③电脑网络维护人员应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操作系统使用、维护,了解计算机硬件相关知识,熟悉网络运行、维护,应聘时年龄35周岁以下。

四、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双方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所签劳动用工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4篇

一、总则:优秀人才是企业成功的一大要素,设立严格的招聘制度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任人为贤,不避亲疏。要求聘用的人员外表端庄,皮肤较好,口齿伶俐,好学上进。

二、聘用标准:符合本市劳动管理部门劳动力管理条件,根据本企业的岗位需要,凡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有志从事美容、美发、足疗、保健服务工作的应聘人员。

三、聘用条件:凡报名应聘人员,应年满18周岁以上,均应提供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从业证及专业技术资格证。

四、试用期:所有入选员工都必须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接受本店的工作培训,一周内熟悉本企业产品的使用、设备使用、价目表、水电设施和管理制度。在试用期内如欲终止合作,须提前3天通知,无工资。试用期满后,合格者与本企业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辞退。

五、培训考核合格成为本企业员工,执行本合同,遵守公司所有规章制度。

六、辞退或辞职: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须提前30天写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交回公司物品,结清账款方可离职(有培训费的培训费不退)。如本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不满意或员工健康情况对营业有影响,本企业有权辞退,办理辞退手续,结清账款。如属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被开除的,一律不结算工资,另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七、考试:应聘人员须由店长(经理)面试、笔试、口试、技术手法等进行综合素质的考核。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5篇

1、总则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推行规范化、程序化的聘用管理程序,从招聘、录用等环节上确保任职人员符合企业岗位需求、任职后能够顺利开展业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员工的了聘用管理原则、流程、要求及入离职管理,适用于各部门。

3、聘用原则

1)因岗定人,公开招聘

2)科学甄选,择优录取

3)教育训练,贤者适用

4、招聘、录用流程

见附件《招聘、录用管理流程》

5、聘用管理内容

5.1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规划方向对本部门各岗位定岗人员定编情况进行预报和编制,并统一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为常年行政部门考核人员定岗定编和招聘依据。

5.2各部门根据增补需求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逐层进行审核批准后报送公司行政部执行,属于年度岗位定编表计划内的《人员需求申请表》可安排增补,不属于计划内的《申请表》应报总经理特批后方可进入招募。

5.3行政部根据《人才需求申请表》及《岗位说明书》的内容对求职者进行初试,初试包括资格审查和提问式面试(部分岗位还需采取人才测评、笔试等形式进行甄选),初试通过后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及产品,并安排复试。

5.4用人部门需按要求进行复试,复试包括面试和模拟测试(部分岗位还需采取岗位实习考核的方式进行观察后确定),复试完毕后签署复试评定意见。

5.5需要联合复试时由公司行政部组织,各面试人在面试结束后出具详细的评定意见,并对是否录用达成共识。

5.6特殊招募的人才或超编招募要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用人部门不得私自用工,公司行政部不得批准权限外的人才招募需求。

5.7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申请表》,在面试结束后最迟在三天内等通知。人力资源部对综合面试结果、笔试成绩等做出综合分析,与用人部门最终确认录取人名单,报总经理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需报经董事长面试同意)后办理录用手续。

5.8录用前对预录用人员的学历、工作履历、劳动关系、联系方式、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被核实无误的人员由公司行政部电话通知其办理职前体检,并告知其办理录用手续的时间及所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6、录用手续办理、审核须知

6.1被录用人员凭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行政部报到,报到时请提供:个人一寸免冠彩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驾驶证 复印件、体检表、失业证(本市)、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相关从业上岗证或证书留存公司员工档案库,同时要求报到之日将相应证件原件带上,经审核后马上归还本人。

6.2操作类岗位和经特别批准的人员可由行政部先安排入岗试用,相关证明材料应在行政部指定限定时间内交齐[最多不能超过5天,除应届生毕业生证书未发外(必须提供"推荐表")],超过限定时间公司有权不予聘用。

6.3根据岗位性质必须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书。

6.4行政部为新录用员工办理各类录用手续,如考勤编号、工卡办理、宣导公司管理制度和体系等,在进行基本的入职简介后,通知员工至其所在部门报到。

6.5部门在接到新入职员工后,为新录用员工办理各类上岗手续,如劳保用品领取、劳动工具领取、填写工作用表、岗位责任书(上交行政部与其人事档案归档)等,在对其进行了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根据岗位要求,未获得相关资质证明的员工应直接安排资质培训或鉴定,严禁焊工、电工、会计、司机等要求持证的岗位无证上岗。

7.试用期间录用关系的建立和解决管理

7.1公司试用期为1-3个月。根据各部门对该员工考核情况可由部门提出提前转正的申请,逐层申请考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正手续。

7.2针对照常转正的试用期员工,在转正期到之前15天内行政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用人部门必须按要求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经试用期员工自我评定逐层审批后报行政部办理转正事宜(必须于该员工转正日前5前上报行政部)。

7.3在试用期间各部门应对该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团队协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业绩考核进行跟踪考评,一经发现不适用经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者,用人部门必须于5天内以书面形式评定是否继续试用,报送行政部经公司领导评定后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办理劝退等事宜,同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7.4在试用期内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拟离职之日前7天提出,并做好在职期间的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7.5取消录用资格特别规定

即使办理了录用手续,如在办理过程前后经公司调查、考核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有权取消其录用资格,包括以下(及类似)情况:

不符合人才招募需求;
不配合办理各项手续;
资信调查无法进行或查实后与其所述或所提交的书面信息有差异的;

试用期内多次出现工作失误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被认为工作素养达不到基本员工要求的;

试用期内多次出现专业判断失误或出现重大专业判断失误,被认为专业水平不够的。

试用期内经考核后被认为不符合岗位说明要求的。

试用期内多次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参照薪资管理办法规定的业绩量考核等内容)。

试用期内未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延长试用期后仍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

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流程、标准规定的。

试用期内不服从调配或上级指示的。团队协作性差,个人行为规范有违于职业道德或一切法律责任的,除取消录用资格外,同时公司有权追究给公司所造成损失的一切法律责任。

8.录用后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解除管理

8.1经考核合格后行政部门必须为其办理试用期转正相关事宜,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做好劳动关系备案工作并给予办理缴交相应的医社保等相应福利。

8.2普通职员劳动合同签定期限为2年;
中层及以上岗位人员合同签定期限至少为3年。

8.3确立劳动关系后,凡是委派其参加厂 商或第三方组织的培训课程,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定劳动服务协议,同时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不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相冲突,以期限未履行完的为主。

8.4在职期间,公司或当事人若有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者,任何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待新人到位交接清楚后解除劳动关系。

8.5若员工未经申请总经理批准单方要求离职的,或违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私自缺岗或旷工者(或公司其他管理体系约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工作标准的),公司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同时不给予办理劳动关系退工手续并视为自动放弃其未发放工资。

8.6所有员工离职前30天必须填写《离职申请表》逐层上交审批后,上交于行政部备案(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及时上交《人员需求增补单》实施招聘活动),同时于离职当天填写《离职人员手续交接清单》逐层审批同意后,留存于行政部后方为办理完离职手续。

8.7员工离职清单必须逐层审核审批,各部门将根据该员工在职期间所拥有的公司财、物、客户资料或信息等结算交接清单无误后方可批准离职,否则公司将追究审批人连带责任。(例如:公文包、服装款、培训服务未履行完所应承担的培训费用、办公文具、客户资源书面信息、车辆、公司信件等等)

8.8结合公司《薪资管理制度》的标准要求,每位销售顾问每月的销售任务至少完成2台,若连续2个月未完成基础任务指标或连续2个月业绩均为最后一名(未位淘汰),则将该员工列为岗位不称职处理,并自行办理完手续后解除劳动关系不予续用;
同时,销售主管、经理、销售副总连续2个月均未完成公司指定的月度任务目标者,一并同等处罚。

9、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执行,由行政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协助执行。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6篇

一、成立聘用工作机构,加强聘用工作领导

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单位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克服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实现改革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实施,决定成立**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任为组长,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下属管理处、电站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秘股),作为**聘用制度日常办事部门,负责落实本单位人员聘用制方案的实施。

二、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实施人员聘用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按照《广州市贯彻》和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合同化、规范化。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打破事业单位长期形成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升不能降的用人机制。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1、拟定实施方案

人员聘用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及稳定大局的问题。因此,在动员学习,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单位制定了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并于XX年11月报送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审批。

2、设岗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按照因事设岗、竞聘上岗的思路,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建立岗位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和解聘辞聘等制度的岗位管理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起新型的用人管理制度。

3、定岗定员

在前期开展岗位分类调研、初步掌握现有工作资源概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和赋予将来发展以一定的前瞻性,按需设岗,因事定岗,以岗定人。具体岗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分为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电厂运行值班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4、签订合同

各岗位聘用的人员竞争上岗确定后,即与本单位签订聘用三年合同。由本单位法人与干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按人事局编制的版本,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应体现岗位特点,具体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目标、聘用期限,聘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目前,我单位已顺利完成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通过宣传发动,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科学设岗,使单位的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但改革任务十分艰巨,聘后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使单位更具生机活力。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办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我办选定劳务派遣机构,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本办法所指临时聘用人员,是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经我办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我办工作。我办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

第三条办机关各处(中心)聘用临时聘用人员,实行严格的岗位聘用计划管理。岗位聘用计划由机关党委(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处、中心)协商,确定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报办党组审定。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派遣员工可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由我办选定合适人选,推荐给劳务派遣机构招聘后派遣至我办;
二是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我办提出的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招聘员工,经我办认可后聘为其员工并派遣至我办。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岗位聘用计划主要用于汽车驾驶员、打字员等工勤岗位。个别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计划从严掌握。涉密和重要业务部门及岗位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并具备聘用岗位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劳动技能。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还应同时具备其它资格条件。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七条凡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处(中心),根据岗位聘用计划,商机关党委(人事处)提出具体方案,报办党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派遣至我办工作。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员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我办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派遣员工需填写《湖南省编办临时聘用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体健康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件。临时聘用人员在上岗前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处、中心)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章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在我办工作期间,须遵守我办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由我办机关党委(人事处)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处、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处、中心)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可将党(团)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转入我办,参加我办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务派遣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办可通知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务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我办工作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我办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三)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影响机构编制部门形象的;

(五)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它应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我办写出书面申请,经我办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五章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我办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商劳务派遣机构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我办按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六条我办根据湖南省和长沙市有关政策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办理缴纳手续。由临时聘用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临时聘用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临时聘用人员的医疗费用、非因公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有关政策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双方正式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上岗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我办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8篇

由采购部根据商品销售情况或营销部需求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属需要进行聘用促销员,则报人事部进行招聘。

根据《员工招聘管理制度》,由采购部填写《人员需求表》,并注明所招聘促销员的工资待遇、提成计算规则、拟派驻分店、招聘人数、促销品牌名称、供应商名称、试用期等信息。

若为代收供应商费用招聘的促销员,则需采购部提供代收款协议至人事部与财务部进行核查,确保费用支出。

《人员需求表》必须注明属哪类招聘类型,并经采购部第一负责人审批同意,人事部方可执行招聘(注:若属代收供应商费用需提供协议)。

人事部在收到招聘需求后,需于15天内将促销人员招聘到位。

自行聘用促销员为本公司正式员工,并享受本公司各项福利待遇。

自行聘用促销员原则上试用期为两个月,具体试用期由采购部在人员需求申请内注明,未注明者人事部将按两个月试用期标准实施。

商品部需于每月初5日前提供自聘促销员提成明细表,经采购第一负责人审批同意,报人事部核算薪酬即可,同时抄送一份至财务部扣供应商费用。

财务部必须确保按采购部签定的收款协议收取相应款项,包括固定费用与浮动提成费用。

自行聘用促销员将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参照公司员工标准执行。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9篇

为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加快用人机制转换,区住建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安排下,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全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区住建局目前工作人员共计84人,其中在编人员53人,临时聘用人员31人,在编人员实施了干部管理制度,全系统工作人员都签订了聘用合同。

二、主要工作:

(一)成立领导小组,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

(二)开展问卷调查

在44位干部职工中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44份,收回44份,一是参与问卷调查的职工年龄大多数在35-45岁之间,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占此次问卷调查人数的88%,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在5年到20年之间,被问卷者100%都签订了聘用合同;
二是问卷调查中,职工对聘用制度总体认识都比较了解,占被问卷调查人数的95%、对聘任制相关的的内容了解的占80%;
三是对推行效果85%的人员认为比较好;
90%的人员认为推行聘用制后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并且任务推行聘用制很适应住建系统目前的工作情况,将进一步理顺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及聘用制度以及建立能上能下、因才使用的制度,让有才无职称或低职的人才发挥作用,更大程度的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几点体会

(一)改革是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推行聘用制是突破口。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事业原有的人员管理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其用人机制方面的弊端日益显现。用人论资排辈,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现象严重,部份职工缺乏竞争意识,造成人才资源严重浪费,这些现象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事业单位的自我发展,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改变这种状况的有效方式,就是聘任制。聘用制实施的直接结果,就是形成竞争机制。

(二)思想先导,加强教育是改革平稳过渡的基础。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其改革成败不仅关系到整个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要妥善处理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公正、合理地解决好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
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化解和消除人事制度改革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减少对抗情绪和矛盾冲突的发生,防止矛盾的激化,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三)加强领导,大力宣传是改革成功的关键。

要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和组织人事、劳动合同等法律法规,利用多种形式向干部职工宣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类人员的改革意识和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引导大家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行动指南,使干部职工明白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意义、目标和任务,使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参与和支持改革工作的开展。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是改革成功的重点。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坚持把握正确的方法,严格按改革的步骤和程序工作,行动迅速,抓好五个关键环节:科学设岗,岗责明确;
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签订合同,契约管理;
严格考核,认真兑现;
解聘续聘,双方自愿。人员不能一刀切——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
注意政策的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
注意改革的一致性——做到全系统一盘棋。同时加强沟通与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改革工作新动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工作情况,争取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增加工作透明度;
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按程序审批,防止不正之风的发生;
及时协调处理好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人事争议,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注意处理好改革与当前业务工作的关系,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尽职尽责地坚守岗位,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下步工作

(一)强化合同意识,重视岗位聘用工作的实施和聘后管理。

建立岗位聘任考核小组,重视领导小组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聘用和考核的配套制度。建立干部职工聘用信息档案,不断完善德、能、勤、绩考核指标体系,并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考核标准,加强对受聘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分配的依据,进一步推进契约化管理。

(二)延伸改革内容,积极探索分配制度改革。

通过聘用合同的签订,建立了新型的用人机制,建立了符合住建系统业特点的人员考核、管理、评聘机制,实现了干部职工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充分调动了干部职工积极性,为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10篇

为了加强对我院聘用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3、具有适合本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第二条聘用人员的聘用

1、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聘用临时人员。聘用临时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经考试、审核,由院党组研究决定聘用。

2、聘用人员必须与本院签订用工协议。

3、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试用1个月,试用期间不发工资。

4、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抵押金由院财务统一管理。

5、用工协议一年一签。根据法院工作情况,如果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视为不聘。因工作需要,需要继续聘用的,由政治处提交院党组会议同意,方可续订。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符合聘用条件;

(2)、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管理,完不成规定任务的;

(5)、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从事损害法院声誉、法院形象的,或未经单位批准从事其它活动,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三条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必须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2、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3、聘用人员的福利参照正式工作人员减半发放。

4、院里原则上不负责安排聘用人员住宿。

5、聘用人员工资由政治处造表,院长签发,院财务发放。

6、每半年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一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格次。聘用人员优秀数额按30%核定,由院党组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研究确定考核格次。按优秀、合格设立优秀奖和满意奖,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院党组研究决定。一次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警告,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

7、因聘用人员个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8、无违法违纪和过错责任的,用工协议解除时退还风险抵押金。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1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武侯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武委办〔20**〕59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临时工作人员,以及由专业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委派到街道工作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街道党政办是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审查、招聘、解聘、档案等综合管理工作。财务科负责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年度考核奖、社保、公积金等审核和发放。各用人科室和村(社区)负责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行政管理等日常性工作,分管领导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用人科室负责人和村(社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四条街道临时聘用人员实行规模控制数管理,实行“一年一核定”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街道每年根据区委编办下达的临时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对各科室和村(社区)两站(综合服务管理站和促和站)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进行调整,任何单位不得超规模控制数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规模控制数的,由各用人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编办审批。

第七条如果街道聘用人员总数超过区委编办下达的规模控制数,则按“只出不进”的原则,不再录用新的聘用人员。确实需要补充聘用人员的,由街道内部进行调配。

第八条岗位职数: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较多的单位,可以设定大组长、小组长。小组长设定条件:科室同一岗位有4-6名聘用人员的可设定小组长1名;
大组长设定条件:科室有4个小组以上的可设定大组长1名。大、小组长设定需由分管领导审查把关,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九条各用人单位现有临时聘用人员合同期满需续聘的,在规模控制数内的按现行方式办理,超过规模控制数的由各用人单位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在规模控制数内择优续聘。

第十条续聘人员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且表现很好,年度考核合格。续聘期限为一年,采取一年一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在街道临时聘用人员总数不超编的情况下,各单位在规模控制数以内需使用新的临时聘用人员,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人社局委托专业人力资源公司,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对其所需人员进行招聘。具体规定按《武侯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聘期管理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街道党政办为临时聘用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凡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书》、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须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培训、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对是否续聘、解聘辞职、辞聘或退回人力资源公司的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对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范或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退回人力资源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出勤管理。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未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各用人单位要对聘用人员遵守上下班制度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考勤,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习培训。各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聘用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每月至少集中组织1次学习培训,并留存好学习培训的影像资料和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考试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其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内容: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四个方面。

(二)考核方式: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民主评议与业务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着重测评临时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敬业精神、遵纪守法等情况;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进行业务考核,采取面试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

(三)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或技术水平高,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熟悉业务或技术水平较高,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的,可评定为合格等次。

政治素质不高,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熟悉业务或技术水平不高,完成工作任务较差或因工作失职给单位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要求:凡是当年参加工作未满六个月的聘用人员,不参加年度年终考核;
已经解聘、辞职、辞退的聘用人员取消当年度年终考核资格。

第五章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合同后,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部分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统一薪酬模式。薪酬标准及计算办法为:

(一)基本工资:以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岗位工资:个别岗位特殊的视情设定岗位工资;

(三)职务工资: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担任大、小组长的情况,发给一定的职务工资;

(四)工龄工资:工作的第一年没工龄工资,从第二年元月起按一定的标准增发工龄工资,每年递增。

第十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年终考核合格的发给年终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按区上的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年终绩效考核的不享受年终绩效奖金。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街道为聘用人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社保缴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应缴部分实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临时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

第二十一条由区级部门和街道统一招聘,被派到各村(社区)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街道只负责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五险一金”,其余的包括年终绩效由村(社区)负责。

第二十二条在街道机关上班的临时聘用人员,街道负责提供早餐和午餐(节假日除外),每年适当向临时聘用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按不同岗位要求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和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正常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超出规定假期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发工资。

第六章违纪处理与解聘

第二十四条扣发工资的情形:

(一)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每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4次(含)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的50%。

(二)无故旷工半天,扣除当月工资100元;
无故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200元;
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2天(含)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玩游戏、炒股、看电影、听音乐等,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100元。一个月内累计达3次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全年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12次(含)以上的;

(二)全年旷工累计达4天(含)以上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玩游戏、炒股、看电影、听音乐等,全年累计达6次(含)以上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纪,或其行为被区级机关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工作失职给街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

(六)不服从领导、不听从组织安排和工作调配,或工作消极怠工屡教不改的;

(七)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解聘):

(一)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年终考核处于末位的聘用人员予以辞退。考核标准和末位淘汰人数由各用人单位制定。

(五)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

(六)根据上级要求街道必须裁员,或所在岗位职能调整撤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但《劳动合同法》及中央、省、市、区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和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职能,并结合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细则。

第二十九条各用人单位每月要将临时聘用人员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主要是完成工作、遵守纪律、请销假、上下班秩序等情况报党政办,党政办以此为依据核发每月工资。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金花桥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成武金办〔20**〕19号)同时废止。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全面贯彻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调整优化学校人员结构,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符合学校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

2.基本思路: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实施教职工聘任制。

二、聘任范围

所有公办教师

三、聘任原则

1.坚持注重实际,任人唯贤,秉公办事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原则。

2.考核和考试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考试根据本人教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内容包括教育理论,专业知识、教材教法三部分。

3.学校和教职工双向选择。要把尊重个人意愿和服从整体需要有机结合,既要考虑学校工作的整体需要,又要尊重教师人个意愿,正确处理好个人和集体的关系。

4.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学校要把设岗情况、教师职责、教学任务、任职条件、工作目标等公布于众。教职工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平等参与竞争,学校择优聘任。

5.年龄、学科结构合理。通过聘任,学校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要趋于合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坚持教育创新,能胜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

3.取得拟聘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书。

4.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

五、聘任步骤

1.聘任范围。

所有公办教师

2.聘任程序。

(1)核编定岗。根据“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核编原则,下达教职工编

(2)制定方案。制定聘任工作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3)公布岗位及聘任条件。以学校为单位公布岗位设置及聘任条件。

(4)应聘。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应聘申请。

(5)聘任。各校可采取面试、试讲、考核等形式,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及教师应聘情况,由聘任领导组研究聘任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

(6)颁发聘书。受聘教职工的任期一般为1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也可以终止聘约。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六、聘任合同

1.受聘人员与校长签订聘任合同后,不因领导的职务变动而终止。

2.聘任双方应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违反聘任合同的,承担违反聘任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3.聘任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聘任岗位的任务指标和工作目标责任,合同期限(一年),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纪律及其它要求等。

4、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双方同意,可以续订。

七、其它

1.解聘。2.缓聘。3.低聘。4.辞聘与拒聘。

5.落聘。

八、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
2.制定方案阶段;

3.全面实施阶段;

4.转岗分流阶段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13篇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化内部改革,提升工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省、市局关于清理临时聘用人员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前,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作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临时聘用人员队伍的作风与工商机关的作风建设相适应,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工商部门应有的良好形象。

二、压缩人员,控制人数。在现有人员数量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对待的原则,逐步减少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确保三年内达到省、市局规定的要求。

三、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一是要与在职在编工商干部一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国家局、省局“六条禁令”的学习教育,加强对工商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约束,抓好督查。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凡是在聘用期内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辞退。三是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人数,对确实需要使用临时人员的,各分局要做到计划在前,审批在先,不得擅自聘用,录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切实把一些综合素质高、年龄轻、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技能的人员充实到工商行政管理辅助岗位。四是规范聘用手续,今后,各用人单位对临时用工人员一律实行一年一聘,严格按照县局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资渠道。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新聘人员必需报局领导批准,到人教科备案,方可聘用。对一年一聘的协议也需报县局人教科存档备查。对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工商部门廉政行风建设带来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相应扣除考核得分。对擅自聘用临时人员,在以后辞退中造成不良后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时聘用责任人的责任,所有损失由聘用责任人自己承担。

以上管理制度,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把临时聘用人员认认真真的管好、用好。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14篇

一、全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落聘待岗制、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工资浮动制”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科主任、护士长聘用制度:

㈠各科主任、护士长于每年12月初写出个人本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在医院组织的全体科主任、护士长会议上做汇报,并将个人述职报告上交院办公室。

㈡医院每年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职工中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通过民主测评打分、征求职工意见建议、考试等方式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并公示。

㈢院长每3年根据每年科主任、护士长的考核结果和平时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工作成效等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聘用一次,能者上,庸者下,空缺的职务实行全院范围竞聘上岗制(详见医院“中层干部及后备人才竞聘上岗制度”)。

三、职工聘用制度:

每年底对全院职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由院长和各科主任、护士长根据考核等次和平时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每两年进行聘用一次。无科室聘用的人员待岗,自行在院内外联系接收单位。

四、重点岗位人员聘用制度:

药械科、总务科、财务科等有关岗位的人员医院每年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每年聘用一次;
药械科主任、库房保管、各药房小组长原则上每两年轮岗一次。

五、各科主任、护士长及全院职工的岗位聘用工作具体由院办公室牵头,医务科、护理部协作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1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规范离职人员重新返聘入职管理规定及流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离职员工不是因为被酒店辞退、淘汰的;

二、离职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

三、离职后在外无不良记录的;

四、在店工作期间表现良好的。

五、经部门申报酒店领导批准的。

六、返店员工向酒店提出申请的。

第二章权责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招聘制度及流程接待处理离职人员重新回店的录用。

第四条离职人员离职前所在部门主管面试评价离职人员二次应聘,并签示具体意见。

第五条主管(含主管)以下人员离职重新聘用由人资经理报批总经理。

第六条副经理及经理级人员离职重新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报批-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报备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上岗前要进行全面体检(耒阳市收生防疫站办理健康证);

第八条上岗后,如是在原岗位工作,需要一个月试用期;
如在新的岗位则需要二个月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通过考试合格持予以转正。

第九条凡离职人员二次入酒店应聘,必须经过审批后按酒店招聘制度及流程聘用,并重新计算工龄。

第十条返店员工至人力资源部报到。(报到手续按新员工进店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返店一次的员工,如再次离店,则不再接受其返店。

第十二条原则上非正常原因离开公司包括开除、辞退、自动旷工3天解除合同的员工等永不录用,特殊人才或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示。

第十三条对要求重返酒店的员工,各部门应谨慎对待,了解其当时的离职原因,落实是否按公司制度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用人部门要以书面文件向酒店提出重新聘用的理由。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不得存在隐瞒、私自聘用的情况,否则一经发现,由用人部门经理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拟定和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送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部

二0**年四月二十日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16篇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定编及岗位设定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第五条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四章岗位聘用原则

第六条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八条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章管理人员任免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由各部门部长、经理、主任和部门副部长、副经理、副主任组成。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人员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2、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3、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晋升和降职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备选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十六条对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对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

第十八条职位升迁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经总经理审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高级经理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福利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可保持不变。

第七章岗位调换

第二十一条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调动申请书,经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后,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调动,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有岗位变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章试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新员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延长试用期的必须报总经理审批,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试用员工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由人力资源部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别为1年、2年、3年。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员工提出,可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员工在试用、正式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解聘

第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制度;

4、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5、公司因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调整、变化;

6、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十五天;

8、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劳动合同趋于届满;

10、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合适岗位工作要求且不触犯国家有关法规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提出。

第三十二条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员工解聘后,公司将不再负担员工的任何非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费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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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1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条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八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和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条聘用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安置)人员的以外,都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应当如实向受聘人员说明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受聘人员有权了解聘用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2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文本格式,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纪律;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第十七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对聘用单位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合同制时,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情形的,聘用单位应为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职工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在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原聘用单位应为其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合同制时,未经本单位同意,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

(一)国家和市、区、县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担任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

(二)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或曾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三)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工龄从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名称。

第二十五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上述情况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拟被解聘人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聘用单位依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

第三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六条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当向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应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三十八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在续订聘用合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如果本人提出续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第四十条受聘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续订。

第四十一条受聘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聘用单位应当将聘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受聘人员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应当与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双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七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应当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因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
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八章聘后管理

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四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将对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章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县人事局是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分别对全市和各区、县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处理。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五十条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并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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